2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應急管理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氫能產業發展的通知》,明確提出允許在化工園區外建設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和制氫加氫站,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不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內蒙古這份文件還強調,“制氫項目”和“制氫加氫站”均指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不包含化石能源制氫和工業副產氫。
目前明確提出可以非化工區域開展加氫項目的已經有7地。從省級區域來說,包括吉林、廣東、河北,以及最新發布通知的內蒙古。從地方來說包括安徽六安市、新疆自治區布爾津縣、沈陽大東區:

原文如下:
關于加快推進氫能產業發展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應急管理局、工信局,有關盟市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推進我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探索氫能產業發展新路徑,現就加快推進氫能產業發展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許在化工園區外建設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和制氫加氫站。
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項目不需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
三、本通知文件中“制氫項目”和“制氫加氫站”均指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不包含化石能源制氫和工業副產氫。
四、可再生能源電解水制氫的儲存、運輸、充裝、使用執行現行相關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