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關于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與節能環保領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指出,大力推進氫能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區域和市場主體開展加氫站示范建設,提升加氫保障能力。在本政策有效期內,設置過渡期支持工業用地建設的加氫站提供加氫服務;過渡期后,支持相關加氫站建設用地“工轉商”。(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市場監管局)
對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氫能力計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其中,屬于油(氣)氫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的,每站補貼50萬元;屬于其余固定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25萬元。省、市、區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50%。
降低車用氫氣終端銷售價格。對于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對加氫站終端售價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區級財政按照氫氣實際銷售量分別給予最高4元/公斤、3元/公斤、2元/公斤的補貼,每站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氫能產業項目示范應用。支持氫能產業重大項目通過市場化方式牽頭推廣其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氫燃料電池系統、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等產品,形成氫燃料電池車輛示范運營效應。相關車輛數據要求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對輕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小于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且小于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三種車型,在每個自然年度內行駛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運營補貼。上述三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補貼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10萬元。本條款扶持總資金不超過2億元。
政策如下: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與節能環保領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開發改規字〔2025〕3號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與節能環保領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業經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1日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與節能環保領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安全,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知名度的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集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培育新能源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3-2025年)》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措施適用于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依法誠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規范、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的新能源與節能環保行業企業、機構或非法人組織等主體,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政策第七、八條適用于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依法誠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規范、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的各類經營主體。
第二條 大力發展先進能源制造項目
鼓勵符合國家、省級、市級能源發展有關規劃或相關成果納入國家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等清單的大容量高安全長壽命儲能電池、儲能系統集成、高性能膜電極、氫燃料電池系統集成、光伏漿料、先進光伏組件等重點領域優質項目落戶本區,對上述項目在用地、用能等要素方面重點支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投資促進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行政審批局、知識城合作事務辦)
第三條 大力推進氫能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區域和市場主體開展加氫站示范建設,提升加氫保障能力。在本政策有效期內,設置過渡期支持工業用地建設的加氫站提供加氫服務;過渡期后,支持相關加氫站建設用地“工轉商”。(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市場監管局)
對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氫能力計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其中,屬于油(氣)氫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的,每站補貼50萬元;屬于其余固定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25萬元。省、市、區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50%。(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第四條 降低車用氫氣終端銷售價格
對于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對加氫站終端售價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終端售價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區級財政按照氫氣實際銷售量分別給予最高4元/公斤、3元/公斤、2元/公斤的補貼,每站每年補貼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第五條 支持氫能產業項目示范應用
支持氫能產業重大項目通過市場化方式牽頭推廣其生產的氫燃料電池汽車、氫燃料電池系統、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等產品,形成氫燃料電池車輛示范運營效應。相關車輛數據要求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對輕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小于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且小于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三種車型,在每個自然年度內行駛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運營補貼。上述三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補貼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10萬元。本條款扶持總資金不超過2億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六條 支持拓展新能源產品海外市場
支持新型儲能、氫能、光伏等重點領域企業“走出去”,鼓勵企業儲能電池、儲能控制產品及系統集成、氫能及光伏先進產品等開拓海外市場,為企業申請歐洲、日韓、北美等國外市場準入認證,參與國內外新型儲能產業會展活動提供優質服務。(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區投資促進局、區市場監管局)
第七條 持續提升綠色制造能力
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創建,對獲得國家、省綠色工廠稱號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省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省綠色工業園區稱號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更高檔次的按差額補足獎勵,同一家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 持續提升清潔生產水平
對首次通過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并獲評“清潔生產企業(簡易流程)”的給予獎勵2.5萬元;對首次通過全流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并獲評“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的給予獎勵10萬元、獲評“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獎勵6萬元;對因“清潔生產企業”證書到期,按照全流程通過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并獲評“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稱號的給予獎勵5萬元、獲評“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給予獎勵2.5萬元。對于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不予獎勵。(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九條 支持能源企業實施以舊換新
積極有序推進存量煤電機組節能降耗、供熱、靈活性“三改聯動”改造升級工作,鼓勵電廠建設集分布式光伏、新型儲能等一體的“源網荷儲”系統。貫徹落實國家“兩重”“兩新”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能源項目申報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對符合條件的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新增氫能營運類貨車、新能源公交車等示范項目,給予相應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建設和交通局、國資局)
第十條 附則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符合本政策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本政策相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政策措施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應條款不再執行。本政策具體解釋工作由區發展改革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