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總隊、氣象局等12部門共同印發《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加氫站布局規劃,加氫站布局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加氫站主管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本地市加氫站建設布局方案。
第九條 加氫站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重點支持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位于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氣)站,具備加氫設施建設條件的視同已納入加氫站布局規劃
在符合省、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 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
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地方,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滿足安全規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建設自用的加氫站(限于對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
第十條 經營性加氫站建設用地原則上為商業用地。
第十一條 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規模不得超過 3000kg/d,儲氫容器總容量不得超過3000kg。允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
第十二條 加氫站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遵循以下審批流程:
(一)立項審批
由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投資建設的加氫站按照布局規劃實行備案管理。
(二)規劃用地審批
建設單位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分別申請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自然資源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供地。具體如下:
1.新建加氫站、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加氫合建站以及在現有加油(氣)站紅線范圍內改(擴) 建加氫設施,新增建(構)筑物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2.現有加油(氣)站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但不新增建(構)筑物,原已辦理加油 (氣)站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無需再辦理加氫站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原未辦理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加油(氣)站改(擴)建加氫設施,應依法依規處理后,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建設審批
住建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開展加氫站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審批工作,審批通過的核發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氣象部門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加氫站工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出具核準文件;依據《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要求,監督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四)竣工驗收
加氫站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還應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消防、雷電防護裝置、環境保護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專項驗收由建設單位向屬地職能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安全評價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要求,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 加氫站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